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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池州市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残联 发布时间:2022-03-16 11:32

       

       

       

       

      池残工委〔2021〕1号

       

       

      关于印池州市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驻池有关单位:

      现将《池州市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21年5月11日

       

       

      池州市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池州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方案》残联〔2019〕3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概述

      1、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2、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3、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二、建设

      1、各地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动员、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

      2、各级政府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窗口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扶持社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

      3、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残疾人之家(站),结合“阳光家园计划”的实施,努力实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有机结合,突出优势互补,形成政策合力,达到双促进、共提升。

      4、经济发展较好的县区,要大胆探索,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经济欠发达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完成建设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10个以上,其中每个中心镇和有条件的街道、乡镇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三、扶持

      1、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在城市新建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应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纳入其中。对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市和有条件的县(区)残联要无偿提供运营场地。

      2、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对成立1年以上且运转情况良好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市、县(区、市)残联可依据其规模等因素,适当给予运行经费补贴

      3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推动金融机构结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引导和争取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

      5、对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显著成效或对社会各界帮扶残疾人就业起到良好的影响和示范作用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资金来源县区财政。

      6、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纳入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当地政府可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7、鼓励和引导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

      四、保障

      1、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积极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各级民政部门要促进福利机构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加大财政支持,强化扶持资金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重视并督促各地加大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建设用地方面的扶持力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金融支持力度。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

      2、各级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规划和扶持政策并检查督促落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城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的调查摸底;鼓励各类单位开发、提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生产项目,广泛向社会征集公益性劳动生产项目,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数据库,编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产品目录;加强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加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资格审核,搭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产品销售平台;加强就业指导员培训,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帮助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已具备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五、认定

      (一)认定的基本要件

      1、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附设机构(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7、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8、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二)认定材料

      辅助性就业机构首次提出办理上述所涉及扶持政策时,需向机构所在地县级残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实地考察,审查合格认定并进行授牌,同时向社会公布。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年认定一次。

      1)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文件。

      2)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3)安置的残疾人名册,身份证、《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4)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凭证。

      5)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6)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申报表。(附件)

      (三)补助标准

      1、认定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按《意见》有关条规,对辅助性就业机构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年度综合补贴。

      2、对成立一年以上且运转情况良好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从第二年起,与三类残疾人签订劳动协议一年以上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安排三类残疾人5人以上,补助3万元;10人以上(含10人)补助6万元;20人以上(含20人)补助12万元。与三类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养老保险的,同时给予辅助性就业机构每人每年6000元补助

      (四)资金来源

      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经费从省下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2、资金不足的由市县区、九华山纳入一般预算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市县(区)两级按1:1比例分担。

      3、各县区、九华山在省、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根据《办法》规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情况,给予适当资金扶持或奖励。

      六、管理

      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项目申报审批实行实时动态监管。县级残联和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申报对象基础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上报。

      2、各级残联要切实加强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质量管理,各机构要严格施行有关政策规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上墙、成册,既有利于执行,又有利于总结、改善、提高。

      3、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将辅助性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新的增长点和就业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强化保障与服务,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序发展。积极落实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扶持优惠政策。

      4、加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监督,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追回全部补贴或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生效后,《池州市辅助性就业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池残联〔2018〕16号)即刻废止。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池州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申报表

       

       

       

      附件

      池州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机构名称

       

      负责人

       

      联系方式

       

      详细地址

       

      主管单位

      (民办机构注明)

       

      生产经营项目

       

      残疾职工人数

       

      残疾人亲属人数

       

      残疾职工年收入

       

      残疾人亲属年收入

       

      为残疾职工购买“五险”情况

       

      县级残联、财政局意见

      (公章)

        

      市残联、市财政局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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